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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公益组织注册不必有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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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 刘黎霞 梁茜)公益慈善组织注册,将不需再寻求“主管单位”,而只是需要一个“指导单位”!广东省民政厅副厅长王长胜昨日透露,《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近日将下发。新规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管理有多项创新政策,包括改革管理体制、降低登记门槛以及简化登记程序等。

四项创新政策

王长胜在出席广东省公益事业促进会挂牌暨公益书画义卖活动上透露了这一消息的。王长胜说,广东省为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将“积极创新,先行先试”。

据介绍,该规定突出了我省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四项创新政策:一是改革管理体制,将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二是简化登记程序,取消筹备成立阶段和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程序,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三是降低登记门槛,将会员数量由原来的50个降至20个;四是推进民间化,首次明确规定“每个公益性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名”。

王长胜说,该规定的出台,将有力促进我省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办慈善,促进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蓬勃发展。

“必将引发慈善组织发展浪潮”

“这回真的是要变了!”中山大学公民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朱健刚教授昨日听闻“新政”后对记者说。朱健刚认为,这四项“新政”改革力度很大,必将引发慈善类社会组织发展的浪潮。

朱健刚说,2008年汶川地震救灾中,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参与给全国乃至世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人们所称道的“慈善井喷”现象其实见证着改革开放30年后,中国民间早已蕴含着丰富的慈善动力以及志愿自组织的强烈愿望。但是诸如“双重登记管理制度”等却扼止了这一动力和愿望。由“业务主管单位”变为“业务指导单位”,这是否意味着日后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登记只需报民政部门批准即可?对此,省民政厅尚未作出具体解释,但朱健刚认为,无论如何,新规可以看出广东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正在“松绑”。

“社会组织活动自由度更大”

对此新政的准备出台,广东省残联主管下的民间慈善组织———广东狮子会理事会常务理事麦思明表示“期待已久”,这体现政府更鼓励与推动民间社会团体与力量的发展。“不用找主管单位挂靠,受管束少,可简化和提高各项行政审批的程序和效率,社会组织的活动自由度会更大。”

发表于 2009-12-22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好消息!!!
发表于 2009-12-24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欢欣鼓舞
发表于 2009-12-24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的确是个非常好的消息
发表于 2009-12-29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听闻了!
发表于 2009-12-29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听水瓶说了,不知道有没有具体的资金这方面的限制。
发表于 2009-12-29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事一桩,希望尽快落实

发表于 2009-12-30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利也有BI。。。
发表于 2009-12-31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终于开始考虑NGO发展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31 20:23:17编辑过]
发表于 2010-1-3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等,继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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