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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麦田计划**团队山区活动个人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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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8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律师 于 2014-9-18 22:36 编辑

开篇先说一件真实的法律案例:

《河南户外第一案今日判决  AA制活动组织方免责》

河南户外网讯:今年4月份,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立案受理了登山遇难死者家属李某某状告领队陈某某及同行队友一案今日正式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判决被告无过。
    法院认为:自助式户外运动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运动方式、是一种不同于常规旅游的活动,其采取的一般不是常规的旅游线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种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明知,但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该自助式户外活动,是由各驴友AA出资共同进行,不属于经营活动,没有盈利性质,相互之间是自由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的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谁为谁负责的问题,可以说自甘风险、责任自担是整个户外活动领域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目前,在我国对户外运动风险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处理此类纠纷就应该尊重该领域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德。本案中李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多次组织、参加户外活动的旅游,对该活动的风险是明智的,并自愿参加,说明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即使是这样,在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某等人不但进行了积极的救助,而且还组织捐款,被告人不但支付了前期的救助费用,同时还每人帮助李某某家属安心捐款500元。说明同行众人尽到了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因此,驳回原告诉讼。
    去年7月21日,戈壁青石在某网站上发布征集8月13——15日队友前往山西马武寨至抱犊村穿越的帖子,8月13日,戈壁青石与召集的十六名户外爱好者一起开始了穿越行程。8月15日上午,当队伍行走到马武寨的一段当地人称为老黄的地段时,李某某不慎从山路滑落悬崖下,20余岁的队员伤心一百意外坠崖,经抢救无效身亡。
时隔半年多之后的2011年4月,死者李某某的家属因不满驴友们每人500元的“安抚费用”,将组织者陈某某和同行的其他14名队友告上了法庭,要求赔付26万元。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于6月2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场并未判决。
    关于此案的判决,记者采访了免费受理此案的专业从事旅游案件的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刘凤彬主任,他对此案的判决比较满意。并认为法院对新生事物的接受与认知非常值得称道。法院不但考虑到此案对河南,乃至对全国都是一个指引作用,更是处于对新生事物的保护,对区域内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一个原则的遵循。这对户外运动是一个很大的支持!





相关链接:  http://bbs.8264.com/thread-843527-1-1.html





针对目前麦田各分社(团队)每年都进行的助学经常性的山区活动,为规避团队、领队、参与麦友的法律责任,特拟本《安全免责协议》,供各分社(团队)参考。




中国麦田计划十堰团队

山区活动个人安全免责






中国麦田计划十堰团队山区活动个人安全免责协议书

第一条  麦田团队山区活动无任何商业目的、自愿报名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但山区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

第二条  本协议书为强制性必签文本,签字人必须签写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签字者意味着接受并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不签者意味着放弃参加此次活动的权利。凡参加这次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知道并同意该免责声明。参加人签名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晓并同意。

第三条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必须是环境保护主义者,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第四条  参加本次活动的未成年人员需要通过监护人的同意,并且需要监护人陪同一起活动。

第五条  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个体人身安全责任自负。鼓励参加者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活动中一旦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将不承担人身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参加活动的成员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但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本次活动麦田团队及活动召集人、组织者和车辆驾驶员对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第七条  本次活动时间:        年    月      日。






      

本人自愿参加2014420日中国麦田计划十堰团队                活动,并郑重声明如下:

1、本人作为一名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对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审慎的保障义务。

2、本人已阅读《中国麦田计划十堰团队山区活动个人安全免责协议书》,已熟知并同意本次活动的所有行程与活动安排,充分了解山区走访活动的潜在风险,愿意独立承担本次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3、本人同意本次活动系个人自愿报名参加,所有活动参加者之间均不成立任何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中国麦田计划十堰团队、活动召集人不对本次活动参加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任何注意和保障义务。

4、本人在活动过程中将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独立判断行动风险以保障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任何活动参加者包括活动召集人、领队的影响,并有权随时中途退出活动。

5、本人在活动过程中如因非他人侵权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将独立的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自行承担损失。如因他人侵权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将独立的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加害人索赔。本人同意,如有损害结果发生,活动召集人对于活动的任何建议均不构成对损害结果的故意或过失,本人也不得要求上述人员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本人同意,在活动过程中乘坐的交通工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同车搭乘者认可只在该车已投保的保险范围内接受赔偿,放弃向该车主人或司机索赔的权利,不涉及任何其他活动参加者。

7、本人同意,如遇可能损害本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所有活动参加者均拥有自救的权利,但不负有救助他人的义务。所有的救助行为都是基于完成自救基础之上的见义勇为或道义上的责任,并不构成任何必须履行的民事义务。

8、本免责声明必须由参加者自己签名并告知家属。

9、本声明为不可撤销声明,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QQ图片20140918220157.jpg


                                                          整个文档分四个版面,建议打印在一张A3纸上,A4纸双面打印。

郑重声明:本案例系转载于网络,《免责协议书》系本人亲自编辑,在团队已使用半年。各分社(团队)使用中,请结果实际情况,修改相应内容。


发表于 2014-9-18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必须是环境保护主义者,并应该具备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和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


道德和社会公德标准是什么,环境保护主义者标准是什么,良好品质如何衡量?“公”权力是否可以约束“私”领域的事?

我曾经随地吐痰过,也想找个小三什么的,也没有总是帮助别人,还能不能参加麦田活动?
发表于 2014-9-18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折中一下:

参加活动时,不能因违反社会公德或破坏环境等不文明行为而影响团队形象。。。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内容是否在各团队、分社的活动中用得上,咋就没有什么意见或者看法呢?
发表于 2014-9-29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刚刚看到,非常有用。不过先转以麦田驿站,放在活动版不合适。
发表于 2014-9-29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推荐各分社、团队使用!
发表于 2014-9-30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条款签了从法律角度来说有没有效呢?因为现在网络上看到的都是新闻都是那个组织那个负责。你发这个案例还是第一次看到。就像搭车的,如果出事还是判的车主赔偿。
发表于 2014-9-30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条这样写或许也可以:第一条  麦田团队山区活动全程无任何商业目的。自愿报名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
    其他条款也可严谨些,尤其要增加文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时的适用原则。
    总体说开创了一个非常好的先河,学习后可以以此为范自行修改,很好的借鉴文本,感谢十堰团队拿出来参考。
 楼主| 发表于 2014-10-3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推荐各分社、团队使用!
种子 发表于 2014-9-29 22:47



    谢谢种子
发表于 2014-10-21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各团队使用
发表于 2014-12-12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推荐各分社、团队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15-1-24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的帖子,自己顶起来
发表于 2015-1-24 18: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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