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6681|回复: 6

【麦田计划秘书处〔2016〕22号】麦田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组织结构调整方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2-17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麦田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组织结构调整方案
(2016版)
      前言:麦田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下称秘书处)管理流程保持现有专职与志愿者共同决策的基本框架;为加强管理力度,增加工作效率,突出重点,秘书处各职能部门执行部门管理模式;各部门管理者按部门管理分工合作,统一思路。

本方案分为四个大的部分:部门管理划分说明、部门管理职责说明、各个职能部门岗位设置(待补充)、变更后各个部门的职责说明。

一、部门管理划分说明
(一)整个秘书处组织结构调整为行政部、项目部、麦客中心(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筹资传播部共五部,五个部门属于平行的独立部门,互为补充。
说明如下:
1.成立行政部;把原秘书处秘书组论坛管理、团队行政服务、制度梳理、志愿者团队及注册分社行政问题解决工作并入行政部;把原技术部的论坛及各系统技术维护,和基金会IT需求支持并入行政部;原客服部论坛咨询,和意向资助人服务工作并入行政部;主要负责主导机构工作计划的制定和监督执行并做好相应统计,确保按计划要求完成目标,使行政管理成为机构运营的重要支持部分,行使相应职责。
2.项目部;负责项目工作的拓展及维护,原助学部一对一项目管理并入项目部;原客服部现有资助人服务并入项目部;项目经理及项目助理的行政管理由项目部长自行负责。
3.麦客中心(人力资源部);把原秘书处志愿者团队数据统计,和志愿者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并入麦客中心;“麦爱基金”的管理及志愿者活动保险相关工作并入麦客中心,设立客服组。
4.财务部;原物资部麦田文化产品采购,和淘宝麦田计划公益店管理并入财务部;主要负责基金会各项财务数据分析,确保基金会资金合理使用。
5.成立筹资传播部;原文化部传播平台运营管理并入筹资传播部;主要负责基金会各项目品牌及机构品牌提升和宣传。
(二)上述五个部门由秘书长统一管理,相应部门主管直接向秘书长负责。

二、部门管理职责说明
1.各个职能部门本身相对独立,各个部门主管各负其责,按照现在的工作要求进行工作。
2.部门管理分工不分家,各个部门之间要统一步骤,目标一致;减少接口繁杂导致工作拖沓之余,更要有团队合作的精神。
3.五个部门由秘书长全权主管,向理事会负责,各个部门主管向秘书长负责,各部门内部的组长向部门主管负责。

三、变更后各部门的职责说明
1.秘书处仍然坚持以基金会专职员工与麦田志愿者代表共同决策的基本原则,以使命愿景为中心来保障各类工作的有序执行,再辅以高效率的团队管理,最终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公益产品和服务。
2.部门管理强化局部的同时,要更好的打破部门壁垒,减少跨部门合作的繁琐程序,坚决杜绝个人自扫门前雪的情况,整个秘书处一盘棋,要一切服从大局。
3.各个部门负责人不仅仅要做管理者,更要做执行者,以身作则。

      本方案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架构调整后各部门会根据调整后的职能规划招募岗位志愿者,欢迎广大麦田志愿者报名参与,具体招募信息,详见后期麦客中心岗位志愿者招募公告。

                                                                                                                   麦田秘书处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发表于 2016-12-17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秘书处调整方案发布啦。天道酬勤,期待您的加入。
发表于 2016-12-17 23: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更多伙伴的加入
发表于 2016-12-17 23: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合理变更,协调更完美,值得期待,爱  值得在平凡中坚守!一路同行,一路爱。
发表于 2016-12-18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层设计 高屋建瓴 支持
发表于 2016-12-21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我们越来越规范,越来越有效率!一起加油!
发表于 2017-1-26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麦田计划 ( 粤ICP备12076381号-3 )

GMT+8, 2024-11-23 12:14 , Processed in 0.075537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