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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志愿者元年与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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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志愿者的大量出现,是中国社会正在走向成熟的一个象征。他们的义举,不仅仅是出于爱心,更代表着现代公民一种意识的日趋成熟。2008年可谓是“中国志愿者元年”。

所谓公民社会,是指由自由的公民和非营利、非强制社会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社会。根据联合国的定义,志愿者是“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活动者”,指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奉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志愿服务是自愿贡献时间和精力的人,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的服务。

    可以说,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存在,就是公民社会形成的标志。

    近10年来,中国志愿者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现,有人称他们是公民社会的阳光、空气和水。中国各行各业的志愿者在扶贫、教育、环保等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3年6月,团中央等4部门发起并实施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的参与,直接促进了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当地老百姓带来实惠。自1996年以来,已有1万多名青年参与了“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以定期轮换方式到207个贫困县开展为期一年的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科技推广等志愿服务。每年暑假都有近百万大中专学生深入贫困、受灾地区进行短期服务。全国有250多万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得到志愿者的经常性服务。截至2007年12月,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青年累计已有超过2.68亿人次在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活动、应急救援、海外服务等领域为社会提供了超过61亿小时的志愿服务,经过规范注册的志愿者达2511万多人。志愿者、义工已经成为年轻人流行的“时尚”身份。

    志愿服务和志愿者行为是一种非政府行为,志愿精神,是一种可贵的公民意识,它由社会责任感、国家自豪感、人类同情心等基本价值理念组成,超越了商品交换的原则,展现了人性崇高的层面。志愿者在维护国家尊严、救助他人、解决难题中所获得的精神满足也远远超越了物质和金钱的满足。中国需要一个志愿者常态化的社会,一个时时充满温情和友爱的社会。灾难来临时奔赴一线固然是可敬的义举,日常生活中尊老携幼、关怀弱者,不吝付出同情和爱心,守护人类的美德和良知,同样抵达了公民责任与志愿精神的核心。志愿者不仅是一种身份标签,更是一种根植于心灵深处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信仰力量。由此结成的民族共同体,乃是构筑公民社会的基石。

    今日中国,志愿者已快速增长到8000万人左右。但我们在为“志愿精神”遍地开花而欢欣鼓舞的同时,也应该看到,8000万只占国家总人口的7%,而且多为青年和在校大中学生,参加经常性志愿活动的人较少。在美国,志愿者人数占全国总人口的30%~40%。在德国,“绿色和平”拥有会员60万,环境保护组织“地球之友”也拥有会员37万,而在中国颇有名气的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的会员人数也还不过数千。以往,对青年志愿者的发动都是靠团委,但这个机构并不能对他们进行有目的、专业性的培训,也不可能进行日常化管理。一旦遭遇突发灾害性事件,这些志愿者往往起不到实质性作用。而红十字会,本身是人员编制少的组织,平时也无力对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所以,一方面灾害降临时需要大量的志愿者,另一方面自发拥向四川灾区的志愿者,不少人发现自己不受欢迎甚至是在“添乱”和“帮倒忙”。可以说,社会对志愿者认可度不高、志愿者专业化的培训不足、志愿者的权益缺少法律制度的保护、志愿者组织的资金短缺等情况,说明中国的公民社会还有待成熟。

    志愿者活动最早起源于19世纪初西方国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务,在美国和英国,人们通过宗教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组织进行活动。工业革命后,随着西方国家经济结构的变化,阶级对立加剧,贫富差距拉大,西方各国在20世纪初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有关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法规,以缓和国内矛盾。这些社会福利方案需要动员和征募大量的志愿人员进行各项服务工作,不少社会团体与民间人士也纷纷自行开展志愿服务,志愿者活动逐渐受到政府的重视和鼓励。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很多发达国家不断规范志愿者服务活动,通过法律手段推进志愿者服务的发展,将志愿者服务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管理轨道。

    在我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缺乏必要的立法保障的志愿服务事业逐步暴露出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随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人数越来越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涉及的资金数额越来越大,志愿服务越来越朝着社团化的方向发展,也越来越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推动我国志愿者服务立法来说是个契机,在全国范围内对志愿服务进行统一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我们应加强对其他国家的志愿者服务理论、实践的研究,不断借鉴他国的有益经验,推动我国志愿者服务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

    汶川地震启示我们:在中国公民社会尚待成熟的条件下,政府应授权社会组织,让它们承担对志愿者的培训和引导,让志愿者通过社会组织参与到抗灾行动中。从某种意义上说,非营利组织的成熟发展状况体现了社会的整体成熟发展状况。非营利组织要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一方面要靠组织自身不断地规范内部管理,明确制度纪律,强化道德操守;另一方面要加快我国社会整体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尤其是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显得更加迫切。通过法制建设来规范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明确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地位,充分发挥其在公共管理领域的积极作用,走制度化发展之路,是防止非营利组织异化的可靠保证。政府要把推行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与发展非营利组织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从政策和经济上给予积极支持和规范,引导其健康发展,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又要放开手脚,维护其相对独立性,使它获得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从而做到相互协调,彼此联动,合力推动社会有序发展。

    我们在培育全民志愿服务风尚的同时,也应把参与志愿活动纳入到各种社会评价体系之中,作为衡量个人和组织道德水平高低的标准,推动人们以各种方式广泛参与社会志愿活动。发达国家的志愿服务制度中有一定的激励和回报措施,其奖励机制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公民承担为社会服务的责任,使志愿服务渐渐成为公民的内在要求和自觉行为,而不仅仅只是停留在思想观念上的动员。

    灾难唤醒了更多公民的志愿服务意识,北京奥运会上志愿者的优异表现,也给中国志愿服务事业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们相信:政府将有效地承担起培育志愿公益精神、培养志愿者队伍、立法规范志愿者组织、引导公民志愿者组织发展的重任,以2008“中国志愿者元年”为契机和新的开端,开启中国公民社会的新时代。
发表于 2011-1-25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社会新时代。鼓掌!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2-4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大白天


    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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